在今年3月10日國家典籍博物館揭幕的“正定歷史文化展”上,有一幅“唐代界磚”的彩色拓片引起了筆者的注意。這個界磚的實物筆者過去在正定百石齋見過,但公開展出的拓片卻是第一次見到。這張拓片所反映的具有重要資料價值的銘文也應是第一次向公眾和學界展出,其重要性應該引起唐史學界的注意。
所謂“唐代界磚”,確切地說應稱為“唐代田界磚”。筆者曾實測該磚的尺寸,約長35cm,寬18cm,厚8cm。銘文單面,有字5行,內容基本完整,部分字跡殘損。銘文內容和格式如下:
1.東王氏旱田,西至西華林,闊二百四
2.十七步;南官道,北至劉氏祖塋,長
3.六百二十二步。為常山郡牛氏永業,
4.子孫繼之。維貞觀十三年六月
5.十九日牛徵立界并記之
田界磚銘共有文字五行63字,內容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記述常山郡牛氏永業田的四至和面積。“東王氏旱田,西至西華林”和“南官道,北至劉氏祖塋”是說牛氏永業田的四至是東至王氏旱田,西至西華林,南至官道,北至劉氏祖塋。“闊二百四十七步”和“長六百二十二步”是指田的面積,寬度為247步,長度是622步。第二部分是交代銘刻界磚的緣起,強調這是“常山郡牛氏永業”田,由其“子孫繼之”,確認田地的繼承權為其子孫享有。第三部分是交代立界的時間和田主的姓名,立界時間是唐太宗“貞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田主、立界人和銘記人均是“牛徵”。
磚銘稱“常山郡牛氏永業”,道出了磚銘主人的鄉里所在、姓氏以及田地性質。所謂“常山郡”無疑用的是舊稱或代稱,應指唐初恒州州治真定縣,即今河北正定縣所在。我們知道,今正定一帶歷史上長期處于古恒山郡、常山郡郡治所在的真定縣范圍。恒山郡為秦統一后首置,西漢初年為避漢文帝諱改稱常山郡,兩漢時期及以后至南北朝時期多稱常山郡,北周平齊后改置為恒州,隋文帝開皇年間仍沿襲恒州之置,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年)始改州為郡,恒州改為恒山郡。唐朝建立后于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復稱恒州,此后直至唐玄宗天寶年間,一直稱恒州,因此可知貞觀十三年(639年)的田界磚銘所稱的“常山郡”并非唐初政區制度的規范稱謂,而是沿用前代舊稱。按唐人習慣,州郡所在治所的倚郭縣常常省略,“常山郡牛氏”即省略了恒州的倚郭縣真定,所以“常山郡牛氏”實際指稱應是真定縣的牛氏,這塊田界磚是唐代真定縣牛氏在自己田地里立下的界磚。
田界磚銘最大的價值是提供了唐代初年華北地區推行均田制的實證。磚銘所載田地為“常山郡牛氏永業”。這里的“永業”即永業田的簡稱,是唐代均田制下“永業田”和“口分田”兩類田名之一。《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這里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頒布的均田令規定每個丁男、中男給地的標準是一頃,其中“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亦即20畝為世業田,80畝為口分田。這里的“世業田”即唐代初年實行均田制時的正式稱謂之一。但不久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下令:“依《禮》,二名不偏諱。近代以來,兩字兼避,廢闕已多,率意而行,有違經典。其官號、人名、公私文籍,有‘世民’兩字不連續者,并不須諱。”(《舊唐書》卷二《太宗本紀》)雖然唐太宗本人不要求日常生活中避諱“世”和“民”的單字,吐魯番所出唐代貞觀年間的文書也的確見到不少稱“世業”的詞例(例如哈拉和卓39號墓所出《唐貞觀某年男世達戶籍》9行“一十畝世業”、同墓所出《唐貞觀年間西州高昌縣手實》,阿斯塔那103號墓所出《唐貞觀某年西州高昌縣范延伯等戶家口畝籍》3行“一段四畝世業田”等文書即均稱“世業”),但實際上“兩字不連續者,并不須諱”在當時并未嚴格遵行,出土文獻中遇“世”“民”等單字而采取避諱的詞例也俯拾皆是,于是“世業”改成了“永業”,“生民”改成了“生人”,正定所出唐代貞觀年間田界銘就是當地稱“永業田”而不稱“世業田”的實例和明證。由此可見,正定磚銘作為唐太宗貞觀年間的田界實物,既印證了當時當地“世業”已改稱“永業”的記載,也確證了唐代恒州首府真定縣已經推行了均田制的事實。
我們知道,均田制是北朝隋唐時期推行的一項重要經濟制度,尤其是唐代的均田制,是人們歷史知識中知名度極高的一項典章制度,也是中外學術界研究最多、歧見最多的一個問題,可謂聚訟紛紜,莫衷一是。有關唐代均田制,《二十世紀唐研究·經濟卷》第一章《土地·均田制》一節歸納了六個問題,分別是均田制實行與否,均田制的性質、作用,均田制外的私田問題,均田制中的永業口分、常田部田問題,均田制中的土地還授及標準,均田制度的敗壞。據該書介紹,有關均田制是否實行,日本學者玉井是博在上世紀20年代最先提出不曾實行的觀點。50年代鄧廣銘在《歷史研究》發表的《唐代租庸調法研究》一文也持完全否定說,認為“唐初的均田令,實際上還應算是一種具文,在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上是不曾起過任何作用的。”這一觀點當時影響頗大,但也受到許多唐史學者的反對。韓國磐《唐代的均田制與租庸調》認為“唐初實施過均田制,不過很不徹底”。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也說:“均田制曾經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過,但是,在實行的開始就遭遇極大阻力和破壞,最后造成這種制度的全部隳壞”;“杜佑的記載不但不能說明均田令只是一紙具文,反而足以證明均田制之確曾施行”(二文均見《歷史研究》1955年第5期)。后來隨著敦煌吐魯番文書研究的深入,唐代均田制曾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過成為多數學者的共識。但是在肯定均田制實施的學者中,有關均田制實行的地域范圍又有著不同的主張,有全國普遍實行說,也有部分地區實行說。在部分地區實行說中,也有不同的認識。日本學者岡崎文夫認為均田制與府兵制關系密切,因而施行的地區限于府兵制實行的中心陜西、河南西部一帶(《唐的衛府制和均田租庸調法之我見》,載《十周年紀念史學文學論集》,巖波書店1935年版)。徐德嶙以為,隋和唐前期在長江以南沒有實行過均田制(《略論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載《歷史教學問題》1958年第1期)。錢君曄認為,均田制只在西北部分地區施行過,且只占唐前期的一段時間(《論唐代封建土地制的形式問題》,載《歷史教學》1979年第6期)。霍俊江以為,均田制在河西走廊和黃淮流域實施是沒有問題的,其區域有關中、河東、河南、黃淮及包括四川、湖北和蘇杭在內的長江流域(即劍南、山南、江南道),而嶺南則未施行(《關于唐代均田區域問題的札記》,載《河北師院學報》1983年第3期)。以上主張部分地區實行說的學者雖然將河北排除在外的意見很少,只有岡崎文夫和錢君曄兩位,但其結論顯然主要是依據傳世史料而推演得出。那么,正定出土的田界銘則以實物的形式證實了永業田在恒州的存在,因而也證實了整個均田制在河北地區的實施和存在,這應該是田界銘最大的價值所在。
作為北朝隋唐時期一項重要經濟制度的均田制在中原腹地是否得到實施的問題,不僅僅關涉到均田制本身的命題真偽虛實,更涉及支撐隋唐帝國大廈尤其是導致中古時期具有世界意義的盛唐局面出現的經濟基礎及其經濟原因。以往人們的認識之所以不一致,關鍵原因就是缺乏直接的實物證據。上世紀初發現的敦煌文書和50年代末至70年代發現的吐魯番文書中的實物文獻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印證了唐代均田制實施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但是,一些學者基于敦煌吐魯番所在的唐代西北地區地廣人稀的事實和信守科學結論依據的材料必須充分周延的理念,推測唐代在沙州、西州推行的均田制僅限于西北地區或其他特定地區,仍然質疑均田制在中原腹地普遍推行的可能性。現在,正定田界銘則以無可置疑的實物證據形式確認了均田制在河北地區以至華北的實施,彌補了這些地區長期以來缺乏均田制實施的出土文獻證據的缺陷。我們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強調,正定田界銘明確記載的永業田,屬于唐初均田制的范疇,是唐代華北地區實行均田制的實證,中原內地均田制實行與否的爭論由此可以平息。
(孫繼民,作者單位:河北省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