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種,是中國戲曲在藝術創造和歷史傳承進程中,逐漸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藝術品種。在中國各民族傳統戲劇樣式中,漢族的戲曲藝術在各地形成了數量眾多、特征鮮明的劇種形態,并以其成熟的分類特點和藝術構成,影響了少數民族劇種的認定。然而,遺憾的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至今的60多年中,戲曲劇種的認定始終沒有一個明確且相對科學的認定標準。在60多年的戲曲劇種研究中,學者專家心里都存在一個對劇種大致認定的標準,只是這個標準沒有公布于眾,因此是隱形與小眾的,或者說只是部分學者的心照不宣。近年來,隨著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及當代戲劇創新發展的不斷推進,劇種標準在實際認定工作中漸趨混亂,給當前的遺產保護與劇目創作帶來了很多的困惑。在當代,制定劇種認定標準已經刻不容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2014年6月8日,中國藝術研究院戲曲研究所邀請各省及一些地級市的藝術研究機構的戲曲學者,對劇種認定標準的原則進行了深入探討,參照以往在劇種認定方面的歷史經驗,幾經討論與修訂,確定為以下指導原則:
一、具有“以歌舞演故事”這一中國戲曲的主要特征;
二、舞臺語言采用本民族和本地方言或本地官話;
三、在聲腔音樂和伴奏形式上具有個性鮮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
四、在表演上分行當或形成角色類型,具有相對成熟的表演形態和技術規范;
五、服裝、扮相、道具具有歷史形成的規制;
六、創作和演出了一定數量的保留劇目;
七、有本地專業或業余演出團體和演職人員,具有相對穩定的傳承機制,在本地區具有較為廣泛的影響力;
八、劇種名稱具有某一地區的廣泛群眾基礎,在社會中具有特定的文化認同。
中國藝術研究院戲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