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村永賴碑拓片 資料圖片
■文物名稱:群村永賴碑(出土于長江中游地區)
群村永賴碑的發現,是當今苗族文化研究史上的一件大事。立碑的時間為清代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但碑上記述的史實卻極為古老久遠。碑銘詳細記述了在苗族悠久歷史中形成的一種叫“舅霸姑婚”的婚姻制度以及這種制度的終結。
2008年8月15日,靖州縣三鍬鄉鄉長王華,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進行湖湘文化專題田野調查。在路經桂黔邊境地區的三鍬鄉地筍村、地背寨過馬沖一小溪上的古道三岔路口時,發現了一大一小兩塊石碑。較小的那一塊,因自然風化嚴重,絕大部分銘文已模糊莫辨,只能勉強認出碑上年款“康熙五十年”。另一較大石碑則布滿了清晰的銘文。經過測量,發現碑身露出地面部分高178厘米、寬110厘米、厚約12厘米。碑正面銘文共926字(缺損1字),碑額橫題“群村永賴”四個大字,碑銘直書,碑陰無文字。
碑刻的所在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地處湖南省最西南,位于云貴高原東部坡緣,雪峰山脈南端,湘江支流沅水上游的渠江流域,與桂、黔二省接壤。這個地方的居民以苗族、侗族、瑤族、彝族、布依族、畬族等十六個少數民族為主,其中苗族和侗族最多,占全縣人口總數的52.6%。由于地處偏遠,靖州的地緣與人文歷史演進極為復雜,其文明進化的進程相對遲緩。
因而,一些洪荒遠古的習俗,血脈相承。如親族婚姻,曾一直在苗、侗族原住民間流行,到宋、元、明、清尤為熾盛,尤其以“舅霸姑婚”最為盛行。姑姑的女兒,一定要嫁給舅舅的兒子為妻。如果舅舅沒有兒子,則姑姑一定要給舅舅送一定量的錢財,才允許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別人。假如姑姑家境貧寒,則自己的女兒終身不敢嫁人。也就是說,舅舅完全決定了自己外甥女的婚姻。
就“舅霸姑婚”這一婚姻制度的形成與本質而言,當是人類直系血緣婚姻被禁廢后,所演變而成的一種特殊畸形婚姻制度,屬母系氏族社會的遺風,它是以母系氏族為主體的社會所賦予娘舅對甥女所擁有的優先納娶為媳的特權。
這一畸形的婚姻制度,派生出了諸多弊端:身處這一制度中的苗族青年男女,根本沒有自由戀愛、自主婚姻的可能,代以相繼,飽受這一特權制度的束縛;親族血緣婚姻,還直接導致人口生育質量低下,先天性智障、殘疾人口增多。生女如生災,嫁女如遭禍。因而,重男輕女成了婚姻家庭中非常自然而又普遍的現象。有些地方,溺殺女嬰事件時有發生。
到了道光十八年(1838年),靖州地區發生了一個重要事件,直接促成了群村永賴碑的制定,導致了苗族婚姻史上的一場變革。當時,鍬里萬才寨潘正元之女潘好山,被迫嫁給地背寨舅父吳家做兒媳。丈夫吳氏又傻又呆,且生性暴戾,常將家中所飼雞鴨擰勒其頸致死以自娛,亦喜怒無常,以暴打潘氏取樂,令潘氏既生恐懼,又生怨恨,時常擔心會被丈夫勒死,精神近乎崩潰。潘氏多次提出悔婚,不被舅家許可,屢提屢遭毆打。最后,潘氏上山采毒蕈害死丈夫。命案發生,震驚鍬里二十四寨。并由此引發一場曠久的人命官司。潘氏舅家三年陳尸不埋,具狀上告至靖州府。與此同時,鍬里族間有識之士吳光庠、吳通琳、吳士龍及潘好山的叔父潘正立等認為,潘好山投毒殺夫,罪不可赦,但罪惡之源,當是“舅霸姑婚”,此惡俗不廢,貽害無窮。于是以此為由,聯名具狀上稟州府,請求州府制法,永久禁絕“舅霸姑婚”這一陋習。道光二十一年,湖南靖州直隸州最高行政長官宋晏春以及后來的代理州府鄭武,正式以州府禁令的形式,批復此案,嚴禁“舅霸姑婚”,并令鍬里二十四寨“合款”鐫碑以作“群村永賴”的依憑。
由于靖州府對“舅霸姑婚”的嚴厲禁止,同時又有鍬里二十四寨的合款制約,使得這一禁令產生了十分明顯的積極效果,并真正成了“群村永賴”的法律依據。靖州地方苗族間的婚姻制度,由此而始嬗變。尤為值得稱道的是,在遏制近親婚姻的同時,官方對“溺女”行為同時采取了打擊與教化并舉的手段,使得溺殺女嬰的行為大為減少。在客觀上,提高了人口的優生水平,男女比配得以均衡,使之健康繁衍生息。族間青年男女也真正擺脫了“舅霸姑婚”制度的束縛,走向了自由開放。“舅霸姑婚”的令行禁止,是這兩種婚俗嬗變的分水嶺。
靖州群村永賴碑的發現,在印證一些歷史文獻記載的同時,補充了當地史籍撰纂。同時,為我國古代法律、民族民俗學和人類學研究,尤其為我國西南苗族婚姻史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重要實物資料。
胡彬彬(作者單位: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