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天津大學和天津市規劃局進行了天津工業遺產普查,發現被列入天津“近代百年第一”的19項工業遺產已經消失7項,還有些只是部分存留。中國近代化學工業的先驅——“永利制堿公司”(天津堿廠)位于天津濱海新區CBD,在2012年11月數天之內幾乎全部被拆除。1903年建成的戶部造幣總廠遺址是新政時期的里程碑,但由于地塊置換等經濟因素,目前岌岌可危。這樣的情況在全國頻頻發生。例如2012年1月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突然被強行拆除。2011年重慶鋼鐵廠在搬遷過程中被拆除,僅有三號高爐因全鋼結構、體量巨大、無法爆破、無法切割而幸免于難。對于類似的已經處于瀕危狀態的“準文物”,目前我國尚無有效的法律積極應對。因此,我們建議盡快建立瀕危遺產暫定制度。
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也曾有過遺產瀕危的經歷,也都設立了遺產暫時指定制度。
臺灣2005年出臺的《暫定古跡條件及程序辦法》共10條,其中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跡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后,簽請首長核定,徑列為暫定古跡,并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年臺北市政府出臺了《臺北市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管理規則》和《臺北市暫定古跡及暫定歷史建筑管理維護要點》,詳細規定了臺北市的暫定古跡和暫定歷史建筑保護。香港《古物及古跡條例》第2A條《暫定古跡等的宣布及其圖則》(版本日期12/02/2005)指出:“為考慮某地方、建筑物、地點或構筑物是否應該宣布為古跡,主管當局可于咨詢委員會后,藉憲報公告宣布該處為暫定古跡、暫定歷史建筑物或暫定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筑物。”并規定了具體做法。日本現行《文化財保護法》(2011年)關于暫時指定的規定包括:“在指定之前認為有緊急的必要時,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可以暫時指定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韓國的《文化財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14條:“在被認為有指定價值的文化財中,在指定之前十分緊急,沒有充分的時間經過文化財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下,文化財廳長可以暫時指定為文化財或者重要文化財。”
亞洲在上述這些法規中建立了相應的暫定古跡指定內容和時效。日本主要是針對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而韓國、中國臺灣和香港則針對全部遺產。香港時效是一年,不可延長;臺灣是半年,并可以延長一次;日本是兩年;韓國是半年。雖然有一些差異,但是采取這樣的緊急措施無疑是有利于文化遺產保護的。這些法規都是近年為應對經濟高速發展而增補的。
以香港為例。香港自2003年以來多個建筑被指定為暫定古跡。馬禮遜樓2003年4月11日被指定為暫定古跡。這是香港有史以來政府首次運用法律把建筑物列作“暫定古跡”。馬禮遜樓建于1936年,建筑頗為獨特,廡殿式的屋頂以青釉中式瓦片砌筑,四角則飾以瑞龍,中西兼容風格。馬禮遜樓的擁有人于2003年3月初向香港屋宇署申請拆掉該建筑,而古物咨詢委員認為馬禮遜樓很具文物價值,所在屯門區議會對于拆毀計劃表示關注,支持保存馬禮遜樓。政府發言人表示,考慮到馬禮遜樓的歷史和建筑價值,以及社會人士對保存文物的期望,該建筑物的確值得保存。根據《古物及古跡條例》的規定,馬禮遜樓被宣布為暫定古跡,在宣布有效期12個月內不得予以拆除。此后,民政事務局長以古物事務監督人的身份通知擁有人,表明有意宣布該建筑為古跡,以作永久保存,受到擁有人的反對。2004年5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不接受馬禮遜樓擁有人的反對呈請,將其定為古跡(香港遺產分為古跡和歷史建筑,古跡受到法律保護——作者注)。
當然在香港也有相反的例子。何東花園是香港一座大宅,建于1927年。2009年,在古物咨詢委員會公布何東花園被晉升為一級歷史建筑后,業主要求將之從名單中剔除,以免影響其價值,并在翌年向屋宇署申請拆除。古物咨詢委員會遂于2011年將何東花園列為暫定古跡,有效期12個月,以便進一步與業主磋商,希望以換地或轉移地積比率(容積率)等方式,代替拆掉重建。在此期間,業主不能在何東花園進行任何工程。在何東花園被評為暫定古跡之后,古物古跡辦事處隨即委聘香港大學著名學者進行了兩項顧問研究,全面評估了何東花園的文物價值。除此之外還舉辦了公眾論壇,討論何東花園的文物價值和保護工作,并公布了何東花園的評估參考資料和法律事務部報告。遺憾的是,為期一年的“暫定古跡”身份到期后,業主堅持要拆。最后何東花園成為具有文物價值、但是不得不放棄保護的第一例。
無論保護或者放棄,都是在經過價值評估、平衡私人物權、公共利益和文物保護之間的關系后的選擇。“暫定古跡”是城市高速發展和文化保護矛盾化解的應急措置。在拆與保的博弈中,暫時指定古跡制度設置了一個緩沖期,可為各個方面贏得更多的思考和權衡的時間。
參考亞洲的經驗,我們如何建立類似的制度?筆者認為:首先,可以基于第三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成果以及專門窗口收集的各地相關信息,建立瀕危遺產名單;第二,對于名單中瀕危遺產所有者發布注意事項,設置緩沖期,并強調在緩沖期不得擅自拆毀,并設置處罰機制;在緩沖期,業主可以和文物部門充分交換意見,同時盡快組織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定結果,通過媒體等途徑讓社會參與意見。在平衡各個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最后的抉擇。
徐蘇斌 青木信夫(作者為天津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