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
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筑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其標準有: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系。
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其標準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的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筑的景觀。包括出于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并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于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于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世界遺產公約》的新意在于把人們迄今為止幾乎一直認為互不相干的自然保護和文化保護聯系了起來。世界上的一切,概括起來不外乎自然的和人工的兩個方面。長期以來,自然與文化兩者一直被認為是互相對立的兩種因素。然而自然的存在與人工的創造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但它們之間又有其不可分割的聯系,是相輔相成的。人類創造的最美的工程,往往是由于它們和自然環境有和諧的統一,而某些最為壯觀的自然景觀往往也帶有人類活動的深深印記。
我國于1985年11月22日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一個國家一經簽署公約,即須保證保護好本國領土上被公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古跡和遺址。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國家向世界提供了它們擁有的、并應完好無損地留給后人的最大財富,為了保護這些遺產,可以得到國際上的援助。
從1986年起,我國就開始世界遺產的申報及保護管理工作。截至1999年底,已先后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申報世界遺產項目30個,其中已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有23處,其中文化遺產16處,自然遺產3處,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處。23處世界文化遺產,在全世界現有500余處遺產名錄中僅占4%。(據《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