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31條規定,非遺傳承人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的義務。總體而言,很多傳承人能身體力行,盡全力把自己的絕活兒展現出來、傳承下去。但也有個別人,身懷老祖宗傳下來的技藝,想的不是傳承,卻是如何以此賺錢。
前不久,山東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某省舉辦一項全國性文化交流活動,邀請各地選派特色節目參加,并且來訪人員包吃住費用。邀請函發到山東文化部門,文化部門將機會給了一位傳承人。對生存環境不是很理想的非遺技藝而言,這本是傳承人一次展示自我的良好機會。孰料,這位傳承人在出發前一天竟給舉辦方去電,詢問是否有出場費。言談中表達了這樣的意思:倘若沒有出場費,我是不會去的。當要求被婉拒后,這位傳承人果斷地放了主辦方的鴿子。
非遺傳承人最起碼應具備兩點:掌握某種特殊技藝且能積極培養后繼人才,即“傳”和“承”。目前,大部分非遺傳承人的境況堪憂。也正因為此,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對非遺領域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資金、政策等都有傾斜,希冀齊力把這些技藝傳下去。任何行業的興盛或衰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盤活非遺資源的過程中,需要各方面的關注,更需要傳承人自身的堅守。爭取傳承保護經費時一哄而上,開展傳承工作時卻互相推諉扯皮。長此以往,非遺技藝傳承難免成為一句空話。傳承非遺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奉勸那些一切向錢看的傳承人:有些東西,比錢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