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護領域,強拆文物建筑的事件不時上演。近些天又有了一個新的事件——江蘇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顏料坊49號兩進房屋被毀,當有關文化綜合執法大隊趕赴現場阻止時,施工方泰禾集團南京吉慶房地產有限公司還在施工中。與以往事件相比較,不難發現,無視文保標志、明知故犯是地產公司強拆文物的特征之一。但是,每次面對強拆,我們可曾去深究到底是誰給了他們強拆的膽量?
在屢次的文物強拆事件中,我們不難提出這樣的疑問,對違法者最具威懾力的《文物保護法》是否起到了震懾的作用?眾所周知,法律是用來約束犯法之人的,它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不同,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果處罰力度太輕,對違法者來說無異于隔靴搔癢。文物強拆事件亦是如此,目前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破壞文物的行為,最高處罰只有50萬元。對腰纏萬貫的開發商來說,50萬元的罰款猶如蒼蠅給牛抓癢癢——根本無濟于事。更為嚴重的是,現行規定不僅對違法行為毫無制約可言,甚至可以說是在助長違法者的囂張氣焰,南京顏料坊49號兩進房屋被毀事件最終處罰50萬元的結果再次表明,《文物保護法》中對文物拆毀事件的處罰條款若不加快修訂,某種意義上講,無異于在縱容文物破壞者。 土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