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聽訟斷獄,講求“天理國法人情”的結合。而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則更強調法律的權威性。他們認為法律一旦設立,就必須遵守,即使有時候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也必須依法而斷。
戰國時期,商鞅主持秦國變法,為取信于民,于城南門立了一根木頭,說只要有人將此木搬到北門,就獎賞十金,無人敢應。后加至五十金,果然“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有人在重賞的誘惑下將此木搬到北門。商鞅如約給付搬木者五十金。秦國的民眾得知此事,都認為商鞅變法,令必行,禁必止,所以無論貴賤老幼,皆聽令于法,秦國人心安定,人人遵守商鞅的“獎勵耕戰”之法,因此富強。宋代改革家王安石贊商鞅道:“世人未可非商鞅,商鞅有令能必行。”這一故事表現了法家“有法必依”的思想。
法家對法律條文呆板地拘守,用法家的話來說是為了“富國強兵”。用法律強制規定人們的一舉一動必須符合“國家利益”,如果有功于國家,則重賞;有損于國家,則重罰。在春秋戰國諸國爭雄的環境下,法家用法律統一人們的言行、約束人們的思想,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確實起到了促進作用。
在講究“忠厚傳家久,詩書繼世長”的中國古代社會,法家自漢以后便不登廟堂,淪為江湖之學,漢代以后的統治者雖用法家之術,卻絕不言法家之學。盡管如此,作為春秋戰國時期可與儒家一爭高低的“顯學”,法家的法律主張還是有一些可以為后人借鑒。其中“信賞必罰”,即法律必須取信于民的這一主張就對后世確立法律的權威性有著積極的影響。□ 馬小紅【原標題:令出必行:商鞅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