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的市場交易的方式
共和國成立前,當地坐商主要有商號和行棧兩類。清代,縣城和一些較大集市的商店有米店、鹽店、煙店、酒店、糖店、藥店、京貨店、廣貨店、雜貨店、土布店、綢緞店等,有的專事買賣,有的前店后坊,多面街臨市,本小利微,以外籍遷居的商賈居多。同治年間,于縣城大十街開辦的“陳信義”商號,經營紅、白、冰糖和胡椒、海帶等用品,并兼營煤油等“洋貨”。隨著經濟改革不斷深入,到2003年至今,城鄉商業網點密布,商品種類應有盡有。鄉村顧客來源大都是本地人前來購買。而城鎮則是經濟商貿中心,各種高檔及日用商品名目繁多,城城鄉鄉及南來北往的顧客到此購貨。賣主的身份大都是農民、下崗職工、市民、及原從事經營的商業職工干部等,改變了過去供銷、商業國有職工經營的單一模式。
2、座商的種類繁多
家電、商業、煙酒、日雜等。名稱有:煙酒門市部、米面銷售部、五金門市部、酒店及餐飲業、服裝等。農村座商一般座落在集鎮、村部、村小學附近。城市則座落在大街小巷及商品批發市場。各類商品貼有商標均可銷售,產品廣告宣傳或電視或報紙,有時經銷商出動宣傳車、宣傳員四處散發傳單、貼海報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
3、行商的種類
清代,往來商城進行貿易販運的行商,以徽州、湖北等外地商人為主,經營商品有棉、布、鹽、藥、茶、絲、豬、牛、羊、雜貨等。縣城設同籍或同行業的會館,有江南、湖北、江西、山陜之分。民國時期,淮北行商多以獨輪紅車結伙成隊載來食鹽、食油、仔豬、羊肉、犁棗、煙葉、陶瓷等商品應市。縣內也有專業行商,稱“老票”,或由行棧供養,到四鄉收購農副土特產品,或以代辦身份到漢口、蕪湖等城市為商號采購百貨,或自雇挑夫,肩擔本地產品外銷。此外,尚有串鄉買賣者,稱“貨郎”,大多分行幫,肩擔游鄉,銷售嫁衣、首飾、糖果、香皂及針線等小商品,手搖波浪鼓,串村吆喝叫賣。其經營方式或以貨賣錢,或以貨易物。小本經營,賴以養家糊口。至共和國成立前夕,全縣有貨郎200人左右,以縣南山區居多。共和國成立后,貨郎日漸減少。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至今,行商又開始興生起來,他們用三輪車、摩托車、中巴車送貨到村到組到戶,口頭叫賣。以物易物,用稻、雞蛋直接換水果和其它物品。縣城超市和量販興起,人們對超市和量販的信任度較高,為大多數購物的首選地。
4、集市的發展變化
集市大都是當地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它除了交易外,還經常舉辦各種群眾文化活動,各種法律、科技、形勢等宣傳,更是當地群眾捕捉信息的地方。近些年,各種廟會普遍恢復,當地政府和商家看好廟會的商機,利用廟會搭臺、經濟唱戲。以廟會為載體,促進商貿的發展與交流。
5、民間金融信貸方法
民間有私貸私放的行為。共和國成立之前,商城縣高利貸活動猖獗,尤以農村為甚,人民深受其害。高利貸借貸通常以1年為限,也有半年、月期、天期、利率不一,形式亦多。
驢打滾通常月息四至五分,到期不能付息者,利息加倍按八分或十分計算,而利又折本,利上加利,象滾雪球一樣利息越滾越多,民間稱為“驢打滾”。
放青苗 放債人青黃不接時放款或實物給經濟拮據者,借債人以莊稼青苗作抵押,到收獲時借一還三,若糧食市價每擔1元,放青苗只付4角。
印子錢 債主先扣下借債利息,亦稱“貼水”,如借10元,當即扣除利息3元,借債人實得7元,并在限期內按10元還本。
天期利 亦稱“出門利”,即借債人不管半天1天、3天5天還債,均按1月計息。也有按晝夜計息的,即1天1夜按2天計息,民間稱之為“日夜忙”。
借早熟 債主將早熟糧趁濕借出,借濕還干,利錢加三。
勞役利 債主讓借債者認勞役代利,限定工日或包活計,至還清債為止。
典押債 將房屋、土地或實物典押給放債主使用,限期贖回。否則,加倍付利或將所典押之物由債主占有。
共和國成立后,民間仍有私貸私放行為發生,利息高出商業銀行的利率。一般為私辦企業利用高息向群眾攬存私貸,這些私貸企業一般講信譽,但存在一定風險。
6、民間消費者組織
縣成立消費者協會,新的商業信仰講信譽,講質量,講價真貨實,講簿利多銷,忌欺詐、偽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