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召開的文化部例行發布會上,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朱曉東介紹,目前國家文物局正研究相應措施,鼓勵社會力量投入資金保護修繕文物,可在依法依規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捐資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權。(3月30日 人民網)
文物如同散沙,星星點點的散落在全國各地。文物,往往是一個時代的文明的寫照,青銅器,玉制品,書簡……這些曾經生活在不同時代的文物,往往都能夠講述一個時代的故事,是不可多得的研究過去、歷史、文明的寶貴資源。然而,經歷過歲月輪轉,這些文物,大部分被被長埋在地下,有的已經被人們發掘,有的卻還是未知。于是,每隔一段時間,我們就能看見文物帶給我們的驚喜:武則天墓葬發現了,劉賀墓葬發現了……里面出土的大批文物,是古人留給現代人的瑰寶,也是古代文明給現代社會的精神饋贈。
正是因為文物在數量上存在未知,文物保護,也并不容易。盡管近年來我們已經在文物保護上花費了很多心力,但是相比較浩如煙海的文物,我們的保護還存在不足:已經出土的文物,在民間有大量無保護模式的收藏,這對文物造成了傷害;高市場價值誘惑下,未出土的模式,面臨著被偷盜、私賣甚至倒賣的危機,稍有不慎,文物就會流失。文物保護,形勢異常嚴峻,光靠官方力量,已經不能滿足文物保護的基本需求。
激活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是破解文物保護問題的途徑之一。在激活社會力量參與到公共事務管理的案例中,朝陽群眾已經是成功的代名詞。同樣,文物保護,若是有這么一批專業的“朝陽群眾”般的民間力量參與進來,文物保護的格局,將會更加緊密和完善。
鼓勵社會力量投入資金保護修繕文物,要注重在放權和收權之間的“度”。讓民間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存在的風險性和高效益是成正本的。要盡量減少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利益誘惑風險,就要探索建立集中文物的保護出資、使用回饋于一體的法律法規,既約束參與的民間主體的行為,又能夠激發民間團體參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構造雙贏之局。
社會力量是一池春水,這池春水,善用得當,可以構成汪洋大海。文物保護,若是能夠與市場機制相結合,與現行的政策相結合,制定出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出資保護機制,那么,我們的文物將會更加安全,我們的文物保護事業,也將在民間官方的共同參與下,蒸蒸日上,效果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