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修兵)日前,國家文物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專項補助資金;未開工的要抓緊開工,已開工項目做到進度無延遲、資金無積壓;對專項資金結轉結余較大的項目,按一定比例收回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據悉,根據國家文物局《“十二五”期間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調查》,部分省區市的部分文物保護工程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結轉結余的問題,且有些項目沉淀資金數額較大、積壓時間較長,嚴重制約了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順利開展。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前期籌劃和項目管理,在申請項目資金時應當具備實施條件,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對已下達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應督促項目單位盡快組織做好工程方案編報工作;對工程方案已獲批準,且項目資金已下達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各項目單位加快項目進度,未開工的要抓緊開工,已開工的要妥善處理好工程進度與專項資金使用進度之間的銜接,做到進度無延遲、資金無積壓;尚未下達項目資金的,應督促項目單位盡早謀劃,提前啟動相關準備工作。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積極聯合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督察和稽查等工作,督促各項目單位切實執行相關規定。專項資金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要進一步做好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部分的統籌使用,既要確保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順利開展,又要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避免形成資金沉淀。涉及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的,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做好資金統籌,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家文物局將實時跟蹤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結轉結余較大的項目,將按一定比例收回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