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喪葬制度蘊涵豐盈,形式復雜繁瑣。《儀禮》記載,周代士人的喪禮有始死復、楔齒、綴足、奠幃堂、使人赴君、尸在室,主人以下哭位、君遣人吊禭、為銘、沐浴飯含、陳小斂衣、大斂、殯、大斂奠、成服、朝夕哭奠、筮宅兆、視槨、視器、卜葬日、出殯、窆柩、祭后土、回靈等20多道程序,并且每一道都有嚴格的時間規定。與此相應,還有喪服制度和墓地制度。喪服制度根據與死者血緣關系的遠近分為斬缞、齊缞、大功、小功、緦麻5個等級,服制等級的不同,服喪時間的長短也不一樣。公墓和邦墓是中國古代墓地制度的典型形式,邦墓是國人的墓地,由墓大夫掌管;公墓是貴族的墓地由冢人掌管。由于公墓是貴族的墓其墓葬的排列順序也有嚴格的規定的。《周禮春官》記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由于時代久遠,有關記載比較籠統,公墓昭穆之序的具體情況也模糊不清。有幸的是三門峽國虢國墓地為認識公墓昭穆之序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
二. 三門峽國虢國墓地的昭穆之序
門峽虢國墓地位于三門峽市區北部的上村嶺一帶,跨越周晚期到春秋早期,歷時200余年,是一座規制恢弘,歷史文化價值很高的的諸侯國公墓。"整個墓地南北長590、東西寬550米,占地32.45萬平方米"[4],處在一塊臺地的邊緣上,其北面臨黃河河床大約1200米,臺地因受河水侵蝕,形成百米高的峭壁;南面是一塊平坦的坡地,墓地就位于這塊坡地上。墓地南面4.5公里處是與墓地同期的李家窯遺址。
1956年到現在,先后對墓地進行了四次鉆探和二次發掘,可以比較準確地判明這個墓地的墓葬總數在500座以上。1956年一1957年,原黃河水庫考古工作隊在墓地南部,面積為5.6萬平方米的范圍內發掘清理各類墓葬234座,車馬坑3座,馬坑1座。出土各種隨葬品1400余件[5]。90年代,又在墓地北部16萬平方米的范圍內清理發掘墓葬18座,陪葬車馬坑4座,馬坑2座[6]。
《周禮春官》記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賈疏曰:"若出封畿外為諸侯卿大夫者,因彼國葬而為造瑩之主。"這也就是說,盡管《周禮春官》指的是周王室的公墓,但諸侯封國的公墓也是以此為模式。諸侯封國公墓是諸侯國貴族的族墓,入葬了公墓的死者主要是國君、卿大夫、士等各級貴族,其中也包括貴族家族的成員。從宏觀上看,王室公墓的兆域安排是周天子葬在墓地的最前方,其他墓葬則按左昭右穆的順序依次向后排列;諸侯國的公墓是國君葬在墓地的最前方,卿大夫、士則按左昭右穆的順序依次向后排列。由于國君墓葬后邊的墓葬是按左昭右穆的順序排列的,所以就稱"凡諸侯居左右以前"諸侯國的公墓是國君葬在墓地的最前方,卿大夫、士則按左昭右穆的順序依次向后排列。由于國君墓葬后邊的墓葬是按按左昭右穆的順序排列的,所以就稱"凡諸侯居左右以前"這里的"左右"指的是左昭右穆。從微觀上看,西周、春秋時期的周天子、國君、卿大夫、士在外領有爵位,在內則是家族的族長,聚族而葬是西周、春秋恒定不變喪葬習慣,"各以其族"是指各個等級的貴族墓葬都是包括其家族成員的族葬。
三門峽虢國墓地發現多座國君、國君夫人、太子墓和五鼎、三鼎、二鼎、一鼎貴族墓,這就決定了它不可爭辯的公墓性質。其墓葬兆域配置在原則上與《周禮春官》的"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的公墓兆域規定相吻合。
三門峽虢國墓地的墓葬可以分為二個大區,八個墓葬組[7]。
墓地北區的最北端為虢君墓葬區,"目前己查明有116座大、中小型墓葬、車馬坑與祭祀坑"[8],M2001虢季墓、M2009虢仲墓、M2011虢國太子墓、M2012虢季夫人梁姬墓等大墓全部集中在這里。這些墓葬又可以分為M2001虢季墓、M2009虢仲墓兩個墓葬組。M2001虢季組位于北區的西部,有墓葬和車馬坑27座,是虢季家族專用兆域。M2009虢仲組位于北區的東部,有墓葬和車馬坑89座,是虢仲家族專用兆域。由于三門峽虢國墓地90%墓葬頭向朝北,所以北區的北端應該是這個墓地的上方或前部,也就是"諸侯居左右以前"。
在國君墓葬區的南部略微偏東分別分布著另外六個墓葬組:
在墓地中部偏北,也就是國君墓葬群的南部偏東,從西北到東南依次分布著第四組。第五組和第六組三個墓葬組。第四組墓葬位于整個墓地的中部偏北,虢仲墓葬組的南部,探明墓葬41座,多為中、小見墓葬:第五組墓葬位于第四組的東部,與第四組墓葬緊相連接,探明40余座墓葬,大、中、小型墓葬都有;第六組墓葬位于第五組的東南部,略微偏遠,第三組墓葬的東部偏北,有中、小型墓葬19座以上。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墓葬主人的身份都不是很高,但它們的兆域與國君的兆域緊毗鄰,很可能是三個與國君宗法關系親近,但實際地位又有限的家族。
50年代發掘的墓葬分為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三個墓葬組。第三組位于南區的北部。第四組墓葬的南部,總計有大、中、小墓葬74座,1052墓、1810墓及兩座墓的車馬坑游離于第二和第三組墓葬的西側;第二組位于50年代發掘區的中部,第三組墓葬的南部略微偏東,總計74座墓葬,其中有15座墓葬的規格為中型或中型以上墓葬,規格最高者是三鼎墓M1689、M1820,部分墓葬出土有數量不等的青銅器,M1689、M1617號墓的棺痕周圍,還都發現了大量銅魚。第一組位于墓地的最南端,第二組墓葬的南部偏西,有墓葬86座,多為中、小型墓葬。這三組墓葬可能是與國君宗法關系略遠,但實際地位又較高的家族。
鑒于三門峽虢國墓地的墓葬以頭向朝北為主,位于國君墓葬南部的這六組墓葬也就是《周禮春官》所說的"卿大夫、士居后"。這六組位于國君墓葬南部的墓葬主體,又大致可以分為左右兩列,第四組、第三組、第一組為左列,第六組、第五組、第二組為右列。這左右兩列應該是《周禮春官》所說的居于國君墓葬兆域后面按照左昭右穆順序排列的卿大夫和士家族的墓葬。
三門峽虢國墓地的墓葬固然可以明確地劃分為八組,但除國君墓葬區的墓葬外,每一組墓葬又分別由若干個墓葬群構成。第一組墓葬由西邊的一個大墓葬群和東邊的一個小墓葬群構成:第二組墓葬由西北的一個大墓葬群和東南一個小墓葬群構成;第三組墓葬由東、西兩個墓葬群構成;第四組墓葬由西北和東南兩個墓葬群構成;第五組墓葬由西北一個大墓葬群和東南一個小墓葬群構成;第六組墓葬由東西兩個墓葬群構成。
這種墓葬群的形成與西周、春秋時期的家族制度有直接的關系。
家族作為兩周、春秋最基本的社會組織單位,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活體,呈現出強烈的動態變化。從宏觀上看,它由宗族和家族構成。宗族在最初時期是一個包括數代家族成員的家族,后來隨著成員的不斷增多,便由這個家族中分衍出新的家族,而原來的家族由于有了自己的分支家族,也就成為了宗族。宗族所屬的家族雖然不再共財聚居,但仍然是有著諸多的政治、經濟、血緣、宗教聯系的世系群。由于兆域是一個長期延續的穩定墓區,無法伴隨著家族向宗族的發展而及時拆分搬遷,所以在原來的家族轉變為包括數個家族的宗族之后,兆域也隨之成為包括若干個家族的宗族墓地,在兆域里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族墓葬,形成了同一墓葬組中的若干個墓葬群。
三門峽虢國墓地作為貴族公墓,雖然能夠清晰地分辨出數個家族的兆域,但每個墓葬組和墓葬群卻都是不同等級的墓葬混葬。根據隨葬品的多寡和青銅禮樂器組合,三門峽虢國墓地的500余座墓葬大致可以分七鼎國君墓、七鼎太子墓,五鼎國君夫人墓和卿大夫墓、三鼎貴族夫人墓和士墓、二鼎或一鼎墓、無隨葬青銅禮樂器墓六個等級。第六等級的墓葬大約200余座,這些墓葬不僅沒有隨葬的青銅禮樂器,而且有的僅僅隨葬2件玉玦或者根本沒有任何隨葬品。這些墓葬的主人顯然不是有爵位、有權勢、有封地的貴族。如果說每組墓葬就是一個宗族或者家族的話,那么所有入葬者應該部是這個宗族或者家族的成員,其墓葬等級高低不同,是因為貴族家族成員身份地位也有高下之分。在西周、春秋家族內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族長稱為"宗子",宗子主持祭祀和占卜,負有團聚家族、管理家族事務、庇護家族的責任,擁有處分家族成員和統領家族武裝的權力,在家族中擁有廣泛的特權和至高無上的地位,其他成員在處于宗子絕對權威之下的同時,相互之間也有嫡長子和庶子之分、輩分的區別,形成成員之間的等級關系。這種貴族家族成員關系必然反映在墓葬上,在家族成員去世時,家族會根據死者的宗法地位與爵位的高低,按有關禮法配置相應的隨葬品。族長、嫡長子和嫡長孫的隨葬品要高了一般家族成員,而一般家族成員同樣也要依照本人的宗法地位和實際情況隨葬相應的物品,最終形成不同等級墓葬的混葬。這種混葬不僅與貴族公墓的性質不矛盾,反而忠實地反映了兩周、春秋貴族家族的內部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