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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問為抄詩出名害死親外甥

2014/12/9 15:47:54 點擊數: 【字體:

    晉代以后,在我國文學史上,剽竊的故事代代有之,而且手法多樣,有的虛冒姓氏,有的重金收買,有的哭求誆騙,有的公然劫奪,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稍加點竄……真是無奇不有,現略舉數例,以見一斑。
 
    冒名頂替,竊人詩文
 
    剽竊是把別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竊為己有,古有“偷語、偷義、偷勢”之說,等級是不同的。顧炎武說有一等“鈍賊”,本事不大,就只有簡單地冒名頂替了。《唐詩紀事》中記載了一則這樣的故事。中唐時,有個詩人叫李播,元和進士,年老時在蘄州做官,一天,有個姓李的書生拿了一首詩來投見。他取過詩一看,卻是自己的《見志》一詩,驚異地說:“此仆舊作,何乃見示?”李生惶愧地說:“某執公卷行江淮已矣,今乞見惠。”李播遂云:“仆老為郡牧,此已無用,便可相借。”李生道謝告別而去。李播問他將往何處,李生說:“將往江陵謁表丈盧尚書。”李播笑道:“秀才錯矣!盧乃仆表丈,何復冒此?”李生羞懼說:“承公假詩,則并荊南表丈一并見假。”李播大笑而遣之(見《唐詩紀事》卷四十七)。
 
    這個李生因與李播同姓而冒名頂替,當他遇見真李播時,不僅求李播把詩送給他,而且把表丈也借給他,這真令人忍俊不禁。他盡管厚顏無恥,但仍感到羞愧惶恐,不像今日有些文壇竊賊,上了法庭仍毫無懼色。
 
    古代有一種“鈍賊”,自己筆拙,不能作文,就把他人文章“拿來”,直接換上自己的姓名,竊為己有。明萬歷年間有個卓明卿,原是個國子監生,其人不學無術,卻官至光祿寺署,他的兩部書都是偷來的:一部是張之象的《唐詩類苑》,書稿流落,為卓明卿所得,他便換上自己名字,竊為己有。另一部是《藻林》,原為王氏所作,“亦為明卿攘而有之”,“今竟為《卓氏藻林》矣”。
 
    明景泰年間有個晏璧,也與卓明卿同類。他任提刑按察司僉事時,吳澄著《三禮考注》“舊藏康震家”,晏璧從康震之孫手中“得之,遂掩為己有”。現在這部書即標名“晏璧”著,凡書中原稱“澄曰”者皆改作“先君曰”,有稱“澄按”者皆改作“愚謂”,“用粉涂其舊字而書之,其跡尚隱然可見”,真是恬不知恥、欲蓋彌彰。
 
    顧炎武說明弘治以后經解之書,隱沒古人名字,將為己有者不勝枚舉。到了現代,還流行一種從國外雜志上把論文翻譯過來,加上自己的大名蒙騙國人的手段,則是這種手法的現代化了。
 
    公然索討,奪人詩文
 
    剽竊本是一件可恥的事,一般多是暗地里進行的,但“剽者,劫也”,劫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了。古代有些讀書人,自己不能立言、立功、立德,而又急于仕進,情急無奈,便赤裸裸地公然索要、搶奪了。在“十八家晉書”中,有一部何法盛的《晉中興書》就是公然索要不得而偷來的。據《南史·郗紹傳》記載,高平郗紹作《晉中興書》,書未成時,曾幾次拿給友人何法盛看。“郗”為當時大姓,紹已顯貴,何法盛便對郗紹說:“卿名位貴達,不復俟此延譽;我寒士,無聞于時,如袁宏、干寶之徒;賴有著述流聲于后,宜以為惠。”但郗紹不肯。書成之后,郗紹把書藏在書櫥里。何法盛訪紹,見紹不在,就直入書房從櫥中偷走。郗紹沒有副本,于是《晉中興書》遂為何法盛所有。今“十八家晉書”中的《晉中興書》,即署名何法盛作,且頗獲好評。
 
    竊人詩文也有不是為了做官,而是為了求名的,所謂“功欺一世,而名垂千古”。“名”比“官”更為誘人。初唐著名詩人宋之問,與沈儉期齊名,合稱“沈宋”。他有個外甥叫劉希夷,也是當時一位小有名氣的詩人。劉希夷25歲中進士,好為宮體,詞情哀怨。他曾苦吟得句:“今年花落顏色改,明年花開復誰在?”自感不祥,復苦思冥索,得“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的佳句。宋之問“苦愛”這兩句詩,知劉希夷未曾示人,便“懇求”劉希夷割愛送給他,想靠這兩句詩傳名千古。劉希夷礙于舅舅情面口頭答應,后又反悔不肯。宋之問“怒其之誑己,使奴以土囊壓殺于別舍”(見《唐語林》卷五、《唐才子傳》卷一)。這個宋之問,公然索取兩句詩的著作權,已是無恥,為傳名后世,竟害人性命,這就是犯罪了。
 
    重金收買,據為己有
 
    我國古代有些高官,為了附庸風雅、抬高身價,常花費重金請人代筆,或直接購買他人著述,以成自家之名。這類故事很多,比較有名的當推谷應泰的《明史紀事本末》。谷應泰為清順冶四年(1647年)進士,做過戶部主事,順治十三年(1656年)調任提督浙江學政僉事,《明史紀事本末》就是他任浙江學政時編撰的。此書80卷,始于朱元璋起兵,終于李自成攻克北京,三百年間的重要史事分為80個專題,每個專題為1卷,先記述歷史事件的始末,后附有“谷應泰曰”的史論,計65萬字。
 
    這樣一部皇皇巨著,谷應泰只花了短短兩三年時間就大功告成了。谷應泰未經長期資料的積累,任學政兩三年中,還要到全省11個府去按試,哪有時間獨立完成一部長達65萬字的巨著?因而前人早就議論紛紛,懷疑此書不是出自谷應泰之手了。近年來的研究表明,為谷應泰“禮聘”代為捉刀的還不止一人,史事方面有張岱、談遷、徐綽等,史論方面有蔣棻、陸圻、張溥等。他還以重金收買了不止一種著作,邵廷采在《思復堂文集·明遺民所知傳》中說:“山陰張岱嘗輯明一代遺事為石匱藏書,應泰作《紀事本末》,以五百金購請,岱慨然予之。”
 
    今人將二書相比時,即發現《紀事本末》對《石匱書》、《石匱書后集》頗多因襲。至于每篇之后的史論,大部分采自明末清初蔣棻的《明史紀事》,還曾“募杭諸生陸圻作,每篇酬以十金”(見孫志祖《讀書勝錄》卷三)。也有人說此書為“谷應泰典試浙江時購于張溥后人”,故“今書后多張溥論語,其說應事出有因”(見劉惠孫《中國文化史述9571頁)。因而這部書實是谷應泰花費重金請人代筆,購取他人之作而成。與此相類,李慈銘說趙翼的《陔余叢考》也是“以千金買之一宿儒之手”(見《越縵堂日記》同治九年七月初五日),但近年來海內外學者多認為李輕于立論,不足為憑。
 
    稍加改竄,掩為己有
 
    抄襲和剽竊常常并稱,但二者還是有區別的。抄襲基本上是全文一字不易地照抄,而剽竊則往往需要動點手腳遮人耳目。而剽竊者也不全是“鈍賊”,有些如今之教授還頗為有“才”,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前文所言剽竊始祖郭象就屬此類。
 
    郭象少有“雋才”,“能言老莊”(《世說新語·賞鑒》),他注的《莊子》“清辭道旨”,時出雋語,其胸襟筆力與向秀略不相下,頗獲時人好評。他剽竊的手法不像那些“鈍賊”,一抄了之,而是頗動了些腦筋,較為高明。《莊子》33篇,向秀注原缺《秋水》、《至樂》兩篇,郭象就自注補足;《外篇》中《馬蹄》1篇,郭象重注更換;其余各篇文句也一一作了“點定”。向秀注在宋代已經失傳,后人用殘存的向注與郭注比對,發現二者在文字上有的“一字不易”,有的“大同小異”,有的“互有出入”,有的“此有彼無”,這說明郭象不僅在篇章上有所補綴,而且在文字上也有所修訂,手法十分狡猾。
 
    與郭象同道的還有沈約剽襲《宋書》。沈約是南朝著名文學家,“永明體”的創始人之一。他一生身歷宋、齊、梁三朝,齊永明五年春奉敕修《宋書》,六年二月畢功(見《宋書·列傳自序》),僅花了短短一年零兩個月就編成了一部100卷的《宋書》。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說,“古來修史之速,未有若此者”,并指出此書“大半乃徐爰舊本”。據史書記載,沈約之前先有何承天撰《宋書》,后又有山謙之、蘇寶生續撰。蘇寶生被害后,又命徐爰繼之。徐爰基本上已修成一部完整的史書,至宋亡只缺最后的十余年,尚非完本。沈約“全抄舊文”或“取徐爰舊本而增刪之”,僅“永光以后至亡國十余年,記載并缺”,為他所補,大部分是抄襲的,已不是修史“賴前人述造”了。更可惡的是他抄了徐爰的書,還蓄意貶抑徐爰,在《宋書》中把徐爰列入《恩幸傳》,這就更見其用心險惡了。
 
    逢迎權貴,代為剽竊
 
    剽竊一般多是竊取他人之書以為己作,但在我國古代也有用自己之作以成他人之名者,僅在《萇楚齋隨筆》中“讓己之撰述成他人之名”條內,就舉了20多例;更有一種竊取他人之書以成他人之名者,典型的例子就是康熙年間的徐乾學為納蘭性德刻《通志堂經解》。納蘭性德(原名成德),字容若,出身滿洲貴族,是大學士明珠之子。明珠是康熙的寵臣,歷任內務府總管、武英殿大學士、太子太傅等職。其子容若,17歲進學,18歲中舉,22歲中進士,被授予三等侍衛,多次扈從康熙出巡,后升為一等侍衛。父子二人都深受皇帝寵信,權傾朝野。
 
 
    徐乾學,昆山人,是顧炎武外甥,與其弟徐元文、徐秉義合稱“昆山三徐”,學識淵博,名震一時。納蘭容若就讀太學時,徐元文任國子監祭酒,十分賞識納蘭,介紹他與其兄徐乾學結識。徐乾學于康熙十一年(1672年)任順天鄉試副主考,納蘭適于這一年中舉,拜徐乾學為老師。徐乾學為了攀附明珠父子,不惜費盡心力為納蘭講授經史,還取出家藏的宋元經解,“俾成德刻之”,名《通志堂經解》。這部大書共收140多種宋元解經之作,全都嫁名成德。清人周壽昌在《思益堂日札》卷五《竊襲前人書》中嘲諷說:“徐既愛其才華,復逢迎權貴……其心術行事為儒林輕蔑久矣。”并云:“竊他人書以為他人之作,斯又添一書林掌故,可哂也。”據說納蘭容若為了酬報“恩師”,曾送給他“四十萬金”。徐乾學不僅在仕途上得到納蘭氏的奧援,而且又“獲巨額賂遺”(嚴元照:《蕙榜雜記》),可謂權和利雙收。康熙皇帝聽說這件事,曾下旨批評說:“成德借名,徐乾學逢迎權貴。”(姚元之《竹葉亭雜記》卷四)這堪稱剽竊史上的絕唱了。
 
    美國唐納德·肯尼迪在《學術責任》一書中說:“造假被認為是學術研究中最不可原諒的錯誤。”剽竊則是在學術研究中明目張膽地造假。這不僅盜竊了他人的“智力財產”,是一種無恥的盜賊行為,而且也是腐敗在學術領域的反映,污染了學術生態環境,因而無論在古在今都不能聽之任之,必須予以譴責。

責任編輯:C009文章來源:東亞經貿新聞(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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