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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十三香” 名花自有主

2013/8/22 16:46:54 點擊數: 【字體:


  2003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慎、認真的審理,終于做出判決:維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的第1264號復審裁定書,河南省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守義十三香集團)的十三香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對于原告———山東省定陶縣永興調味廠認為商評委裁定“十三香”商標予以核準注冊違反《商標法》的訴論主張因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持續了4年多時間久拖難決的“十三香”商標注冊糾紛案終于有了最權威、最具公信力的結果。當法錘落下,爭執漸息之后,記者不得不去思考,不得不去追蹤,不得不去破解,何以一宗小小的調味品竟然吸引了眾多媒體記者的胃口;何以一個名揚國內外的調味品生產企業,要將自己首創并堅持生產且暢銷國內外市場20年之久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注冊成為商標,竟然通過國家最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評審機構裁定仍不作數,終于要走上法律程序;這一過程是司法的進步還是法律的滯后。

  糾紛案的源起

  1999年9月29日,王守義十三香集團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十三香”商標注冊申請;2002年12月18日,“十三香”經商標局審定并發布初審公告;2001年2月2日,山東省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等“企業”對“十三香”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并由此開始了曠日持久的注冊糾紛案。有媒體曾經以《個體戶叫板國家工商局》為題報道此案,引發了一場庭外戲。

  山東省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是何來路?其法人代表何許人也,竟有如此膽量與國家行政機關打擂臺?

  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成立于1998年,是作坊式生產經營性質的個體工商戶(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為證)。該企業成立之初,即以仿制王守義十三香集團特定名稱、包裝及產品為手段維持經營,期間,曾十多次因仿制王守義十三香集團的特定名稱、外包裝及產品等侵權行為而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僅1998年4月12日,由定陶縣工商局局長召開專門打假會議,由分管副局長掛帥,組成領導小組,局經檢所全體執法人員參加,當日即查獲該廠仿制王守義十三香集團產品內包裝盒4萬余個,外包裝盒1600余個,塑料袋包裝半成品1.6萬余袋,成品小盒包裝9000余盒,成品120余箱等,總價值多達9萬余元。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原告侵權行為時發現,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的經營場所在一個偏僻的村子里,因多次制假售假被打擊,該廠采取了各種非正常手段,在村子里生產用的原材料存放在一處,粉碎在另外一處,包裝又在一處,地下生產、季節生產,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和執法機關打游擊,生產人員不過5、6個,且均為臨時雇傭人員。

  與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同位比較,王守義十三香的產品零售價為1.4元/袋,利潤僅為0.08-0.1元/袋。而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的同類產品零售價僅為0.42元/袋。該廠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坑害消費者,不僅嚴重侵犯了王守義十三香集團的合法權益,且給廣大消費者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因此,多年來,該廠一直是各地工商行政部門確定的“打假重點”。

  在異議程序和異議復審程序,特別是后來的法院庭審中,山東省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提交偽證和虛假證據達4份之多,占其當庭提交證據的一半多。

  (1)、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異議程序和異議復審程序中均提交了北京市食品釀造研究所及趙和等人出具的證明。經北京市一中院核實,北京市食品釀造研究所及趙和本人對該份證據的作出予以否認。

  (2)、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當庭稱趙本山、鞏漢林《如此競爭》小品是在1983年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播出。實際情況是,1983年,中央電視臺尚沒有舉辦春節聯歡晚會,《如此競爭》的播出時間是1988年以后。當時,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集團有限公司“十三香”產品已有一定知名度。

  (3)、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指使證人邢長鎖當庭再次作證。邢長鎖出示的《工業企業申請登記表》(第038號)為偽證,該份偽證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異議程序中曾向商標局提交過,經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商丘市工商局梁園分局(原商丘市工商局)調查并出證,編號為038號的《工業企業申請登記表》的真正登記企業為商丘市基建隊,根本不是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及證人所稱企業,該證據系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仿造的證據,未被商標局采信。在異議復審期間,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沒有提交該份證據,但在庭審中,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再次向法庭當庭出示此份證據。

  (4)、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之證人邢長鎖向法庭當庭出示其1995年專利證書,而該專利早已被確認全部無效(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集團有限公司已當庭提交此部分證據予以證明)。對此,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和邢長鎖均是明知,可仍將該無效專利證書當庭作為證據出示。

  值得玩味的是,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異議期間和異議復審期間對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集團有限公司所提交證據的內容的真實性一直沒有提出過異議。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的認定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異議裁定中認定的事實如下,王守義先生自1959年開始在家鄉生產經營“十三香”調味品,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影響而被迫中斷。1984年,王守義領取了《個體工商業營業執照》,主營調味品,1988年成立由王守義任負責人的駐馬店市興隆堂十三香調味品廠,并在此基礎上于1993年成立由王守義之子王銀良任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駐馬店市興隆堂十三香調味品有限公司,1998年更名為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一直從事調味品的生產經營。1983年10月,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前身駐馬店市興隆堂十三香調味品廠生產的“龍亭”牌“十三香調味品”被河南省消費者協會、河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和河南省工商報社評為“受消費者喜愛的個體經濟最佳產品”。1993年11月,該產品榮獲國家副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頒發的“'93全國名優新特調味品食品博覽會推薦產品金獎”。1994年3月,該產品被中華國家精品推展會推薦為“國產精品”,同年7月,該產品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推薦為“1994年優秀產品”,1997年2月,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十三香調味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王守義”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河南省著名商標”。2000年11月,“王守義”牌十三香調味品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河南知名商品”。中國調味品協會在其出具給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關于將“十三香”申請調味品商標注冊的意見》中認為,由于王守義先生和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艱辛經營,才使“十三香”成為調味品領域一個特有的名稱,使之成為社會公眾知曉的品牌。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及其列舉的其他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時間均明顯晚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使用時間,多數發生在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且使用的外包裝裝潢、“十三香”字體等與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發布關于保護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通知,河南、山東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仿冒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產品的行為均曾進行查處,受到查處的商品包括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生產的“御思”牌十三香調味品。

  商標局認為,“十三香”并非固有的調味品通用名稱,而是由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首先將“十三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在調味品商品上,通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長期使用和宣傳,使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廣大消費者已經更多地將“十三香調味品”與“王守義”商標互相聯系,從而使“十三香”作為區分調味品商品來源的標記更加密切地與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相聯系,故具備了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保護其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防止其“十三香”淡化為調味品的通用名稱。因此,應當核準“十三香”商標在指定使用的“糕點、食鹽、醬油、醋、調味品、涮羊肉調料、味精”等商品上注冊。

  商標局依法作出裁定,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等企業異議理由不成立,第1546438號“十三香”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異議復審程序中的認定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查明,商標局裁定中認定的關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沿革和“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知名度情況基本屬實,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復審中亦未對上述事實提出異議。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通用名稱一般包括法定、國家標準所定通用名稱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提交的北京市食品釀造研究所出具的證明雖然稱,“十三香”是我國勞動人民在日常飲食制作中總結出來的以十三種香辛料按不同比例配制而成的復合香辛料調味料,是通用名稱。但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國調味品協會出具意見稱,在我國人民食用調味品的漫長歷史過程中,一直沒有“十三香”這樣一種專門調味品的分類,因此,將“十三香”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并無明確依據。上述行業研究機構和行業協會分別出具的證明材料表明,“十三香”不屬于法定或已明確被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采用的通用名稱,同時也未被行業相關部門一致公認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王守義先生自1959年開始使用“十三香”作為其自行配制出售的調味品名稱,1984年開始,“十三香”調味品逐漸擴大生產規模,開始批量進入市場,至1988年王守義任負責人的駐馬店市興隆堂十三香調味品廠(即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前身)成立,“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在河南省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進入90年代,隨著產品暢銷,“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多次獲得國家級獎勵,在調味品行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各地也開始出現仿冒產品。商標局在異議裁定中認定,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及其列舉的其他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時間均明顯晚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使用時間,多數發生在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且使用的外包裝裝潢、“十三香”字體等與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復審中對此反駁稱,“十三香”在解放前就已使用,1985-1995年間生產十三香的企業已遍及十幾個省市。但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僅提供若干證人證言,并未就商標局認定的事實,尤其是其他廠家使用“十三香”名稱的時間問題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因此,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關于“十三香”早已作為通用名稱被廣泛使用的主張缺乏足夠證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國家商標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將“十三香”作為其特定商品名稱,與注冊的“王守義”、“龍亭”等商標聯合使用,通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長期經營,“王守義十三香”在調味品商品上具有了較高知名度,“王守義”和“十三香”相互間產生密切聯系,均成為消費者識別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調味品商品的標志。“十三香”并非調味品行業標準或行業規范中確定的通用名稱,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該名稱已成為調味品商品上一種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同時,“十三香”也不屬于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的標志。因此“十三香”作為商標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其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裁定,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第1546438號“十三香”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行業協會的意見

  1、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于2003年9月26日專門出具了《關于“十三香”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的意見》。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為,通用名稱一般包括法定通用名稱、國家標準所定通用名稱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在我國,到目前尚沒有“十三香”這樣一種專門的調味品分類。“十三香”不屬于法定或被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采用的通用名稱。經資料檢索,在我國食品行業領域,具體到調味品行業,也一直沒有“十三香”這樣一個習慣稱謂的記載,“十三香”也不應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同意中國調味品協會的意見,即由于王守義先生的獨創性勞動和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集團有限公司的艱辛經營,才使“十三香”成為調味品領域一個特有的名稱,也才使之成為社會公眾知曉的名牌。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為,“十三香”應是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

  2、中國調味品協會于1999年11月10日專門出具了《關于將“十三香”申請調味品商標注冊的意見》。

  中國調味品協會認為,在我國人民食用調味品的漫長歷史過程中,一直沒有“十三香”這樣一種專門調味品分類。因而,將“十三香”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應為不妥。該協會同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即由于王守義先生的獨創性勞動和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艱辛經營,才使“十三香”成為調味品領域一個特有的名稱,也才使之成為社會公眾知曉的品牌。為此,中國調味品協會曾于1999年1月向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頒發過“中國調味品協會推薦產品”證書,以表彰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在創立“十三香”特有名稱、品牌過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中國調味品協會支持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十三香”作為調味品牌申請商標注冊。

  本案行政訴訟中各方的觀點

  (一)、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的訴訟主張。

  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十三香”,應是一種調味品通用名稱,其產品制作也是由13種香料按一定配方研磨制成,據傳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即在宮廷出現,后流傳于民間。解放前,很多集市上都有小商販叫賣“十三香”,在1959年以前就被人們理解為調味品的一種商品名稱。特別是在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播放鞏漢林與趙本山合作的喜劇小品后,“十三香”這種商品名稱更是讓國人乃至世人家喻戶曉。再加之近幾年來各廠家、各種類型包裝的“十三香”產品大規模的在國內外銷售,該“十三香”名稱是人人皆知,讓人一提起調味品就想到“十三香”。事實上,“十三香”是花椒、胡椒等13種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表示了原料和成分的組成及數量,“香”表示了商品的性質特點,同“五香粉”一樣,“十三香”成為調味品的一個通用名稱。目前生產該名稱產品的廠家很多,各廠家產品均有各自的商標,產品名稱均為“十三香”,如春都牌“十三香”等等,有的品牌的“十三香”還獲得了有關權威機構頒發的獎勵證書。

  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十三香”產品,原商標為“龍亭”、“興隆堂”,后又稱“王守義”,但均是將“十三香”作為商品名稱來對待使用,對其他商標品牌的“十三香”并無大礙。但其為獨占使用,壟斷市場打擊競爭對手,竟然將“十三香”這一家喻戶曉的調味品名稱,申請注冊為其專有的商標,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評字(2003)第1264號異議復審裁定書卻將“十三香”商品名稱核準注冊為商標,打擊了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等數家競爭對手,侵犯了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等數家廠企的利益,請求撤銷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商評字(2003)第1264號復審裁定書。

  (二)、本案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答辯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關于第1546438號“十三香”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理由如下:

  1、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主張“十三香”系調味品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僅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的標志缺乏事實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通用名稱是一般法定、國家標準所定通用名稱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異議復審時提交的北京市食品釀造研究所出具的證明雖然稱“十三香”是我國勞動人民在日常飲食制作中總結出來的以13種香辛料按不同比例配制而成的復合香辛料調味品,是通用名稱。但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國調味品協會出具意見稱,在我國人民食用調味品的漫長歷史過程中,一直沒有“十三香”這樣一種專門調味品的分類,因此,將“十三香”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并無明確依據。上述行業研究機構和行業協會分別出具的證明材料表明,“十三香”不屬于已明確被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的通用名稱,同時也未被行業相關部門一致公認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主張“十三香”在1959年前就被人們理解為調味品的一種商品名稱,但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起訴書中所述的“近幾年來各廠家、各種類型包裝的“十三香”產品大規模的在國內外銷售”的情況在商標局異議裁定中已經查明,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及其列舉的其他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時間均明顯晚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使用時間,多數發生在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且使用的外包裝裝潢、“十三香”字體等與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異議復審中對此反駁稱,1985年-1995年間生產“十三香”的企業已遍及十幾個省市。但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僅提供若干證人證言,并未就商標局認定的事實,尤其是其他廠家使用“十三香”名稱的時間問題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因此,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復審中關于“十三香”早已作為通用名稱被廣泛使用的主張缺乏足夠證據,國家工商局總商標評審委員會未予支持。

  2、關于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訴稱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一直將“十三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現將“十三香”申請注冊為商標是為了獨占使用,壟斷市場。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該名稱核準注冊打擊了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競爭對手,侵犯了數家廠商的利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將“十三香”作為其特定商品名稱,與注冊的“王守義十三香”在調味品商品上具有了較高知名度。中國調味品協會在其出具的《關于將“十三香”申請調味品商標注冊的意見》中認為,由于王守義先生和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艱辛經營,才使“十三香”成為調味品領域一個特有的名稱,使之成為社會公眾知曉的品牌。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大量獲獎證明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涉及全國多個省市包括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在內的眾多廠家仿冒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十三香”調味品特有名稱和包裝裝潢侵權行為的查處也反映了“王守義十三香”在調味品行業內已產生較大的影響,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十三香”無論是否在解放前就曾被制作調味品的小攤販使用,該名稱目前在調味品市場上形成的較高知名度是由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自20世紀80年代至今對“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的長期經營所致,“十三香”已成為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對于消費者而言,“十三香”已與“王守義”產生密切聯系,二者均成為消費者識別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調味品商品的標志。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將具備商標顯著特征的標志申請注冊,系對其具有較高聲譽的特定商品名稱的保護,并未構成對其他經營者正當權益的損害,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認定和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商標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長期生產、宣傳、使用“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的事實,及其在消費者中較高的知名度,認定“王守義”與“十三香”具有緊密聯系,“十三香”是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調味品商品的名稱,“十三香”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國家商標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作出的《1264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法院應予維持。

  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列舉的有關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時間均晚于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使用時間,且多數發生在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無證據證明“十三香”在調味品行業中達到通用名稱的程度,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所提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十三香”為調味品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同時,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認為“十三香”屬于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主張亦缺乏證據支持。故山東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認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十三香”商標予以核準注冊違反《商標法》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依法作出判決:維持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03年7日作出的商評字(2003)第1264號《關于第1546438號“十三香”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記者 馬岑)(原標題:笑看“十三香” 名花自有主)

 

責任編輯:C005文章來源:市場報(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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