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姓氏與古代立嗣制度
古代無子者,必有擇立嗣子之事。這與中國傳統文化觀念有關,呂思勉說:“中國人所以必欲立后,蓋中于‘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之說。古人所以為此說,則以其謂鬼猶求食之故。”[3](P323)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人死為鬼,鬼須血食,而且應由后代兒孫奠供。因此,無子者為了使自己不致成為孤魂野鬼,就努力地續上香火。無子者就收養嗣子。但收養繼嗣應以同姓為限。這又與古人“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19]的觀念密切相關。因為姓在中國古代以男性為主的宗法社會里,按男性世系進行傳承和遺傳,異姓則被視為異類,這與人們對血緣關系及親疏關系的看法是一致的。日本學者滋賀秀三作了這樣的總結:“人的血脈是由父親傳給兒子的,不論這種血統經過多少世代也不喪失血緣的同一性;而且這種血緣是生命的本源或生命本身,每個人的本性由此所決定。”人們“視己之身為親之生命的延長,視親之身為己之生命的本源”。[20](P29)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當然異姓的加入勢必打破這種血脈的流傳。
《風俗通義》記載的故事發人深思:“汝南周霸字翁仲,為太尉掾。婦予乳舍生女,自毒無男,時屠婦比臥得男,因相與私貨易,裨錢數萬。”[21](P429)但翁仲最終還是收“養從弟子熙”。說明即使是從襁褓中就收養的異姓小孩,也不能使先祖歆享祭祀,最終只好收養同姓的從弟子。在這種觀念下,古代法律也作了異姓不養的原則規定。
沈家本在《變通異姓為嗣說》中說:“此異姓亂宗之禁,自唐以來,并于律內著有明文。蓋古人最重宗法,嗣異姓則宗法紊,是以必嚴其辨。”[22](P2119)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可(何)謂‘后子’?官其男為爵后,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后大(太)子,皆為‘后子’。”[23](Pl8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專門有《置后律》,國家專門對立后進行了立法。“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口口口子。”“諸死事當置后,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同產相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長者。其或異母,雖長,先以同母者。”“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后妻子爭后。”“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后妻毋子男為后,乃以棄妻子男。”“嘗有罪耐以上,不得為人爵后。”[24]從現有材料上看,秦及漢初立后似乎主要是為了爵位和財產、特別是爵位的繼承而設立的,并非專為主祭祀、繼宗祧而設。故而所立之后包括的范圍較廣,有男性也有女性,可晚輩也有長輩,都可以繼承爵位。而且立后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并非全是個人的私事。《漢書·王子侯表》:海昏侯賀,“神爵三年薨。坐故行淫辟,不得置后。”陰城侯劉蒼,“太初元年薨。嗣子有罪,不得代。”[25]《漢書·外戚恩澤侯表》:“(營平侯趙岑)元延三年,坐父欽詐以長安女子王君俠子為嗣,免。”[26]
唐《戶令》:“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唐律》:“即養異姓為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疏議》日“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收養,故徒一年,違法與者,得笞五十。”《明律》:“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清朝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沈家本《變通異姓為嗣說》中說:“查《戶部則例》戶口繼嗣門例載:‘族人無子者,許立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同宗。”[22](P2120)然而合同姓而立異姓為后,為歷代世俗所恒有之事。方苞說:“俗之衰,人多不明于天性,而骨肉之思薄。謂后其父母者、將名親其父母;無父母而目知其所出,猶有外心焉;故常舍其見弟之子與其族子,而求不知誰何之人,取之襁褓之中,以自欺而欺人。”[3](P323-P324)據《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民國時期在一方地方,也存在著“義子不能亂宗”的習俗,如山西省虞鄉縣(今屬永濟市),“凡鰥夫寡婦,無子或子死,雖能由外姓或親戚自由買子,但準其子承繼受業,而不能人家廟、序昭穆、拜祀掃,故俗云‘義子不亂宗’。”[27](P841)在有些地方雖有收繼異姓的習慣,但多為時人或持正統觀念者所詬病,如“風俗,五十歲以下四十歲以上尚無子息,即須擇立嗣子,有本宗承繼者,亦有外戚改姓承繼者,亦有遺腹未生指胎承繼。一旦生女則為之招婿,冒姓頂門者。蓋鄉愚惟知擇賢擇愛,久已置血統于不顧矣。”[28](P1032)在有些地方則作了一些變通,如甘肅皋蘭縣,“異姓承嗣,本為古今法規所禁止,又為同宗之人所易爭。惟皋蘭地方,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爭者。蓋謂姊妹之子與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脈同出一本,較同宗之人或尤親也。”[29](P1044)
事實上,清朝立法曾對異姓為嗣作了一些變通,“‘如實無昭穆相當之人,準繼異姓親屬,取具參佐及族長、族人、生父列名畫押印甘各結,送部準其承繼。如有抱養民間子弟、戶下家奴子孫為嗣,或實有同宗而繼異姓者,均按律治罪,等語。’此條系乾隆五年戶部奏準旗下專例。《中樞政考》亦有此條,其文與《戶例》大致相符。是異姓親屬旗人本有準其過繼明文,但不得抱養民間子弟及以家奴子孫為嗣耳。刑部有舊例一條云:‘八旗有無嗣之人,請繼立異姓親屬為嗣者,務令該旗取具兩姓情愿甘結,并各該管參佐領等及族長保結,送部存案,以杜占奪財產之端。如無兩姓情愿甘結,不準繼立。’系雍正十二年定例。可見雍正以前,旗人立繼之法甚寬。乾隆三年,又定旗人義子繼后之例,視雍正例尤寬。”[22](P2120)
《變通異姓為嗣說》:“竊嘗以意推之。同宗一族,血脈相連,即遠至親盡無服之人,亦皆祖宗一脈之所分注,相與嗣續,自無間然。若尋常異姓,族類既殊,聽其嗣續,則血脈不能相屬,而宗系絕矣,律之所以必嚴其禁也。設使為異姓親屬之人,情誼素來親密,雖事由人合,與同宗一族之以天合者似屬有間,而血脈究亦相通,絕非尋常異姓之人可比。譬諸花木,同根一本,出于天然,其氣脈自相貫注。若移花接木,有能生活者,有不能生活者,其所以移之接之而遂能生活,必其氣脈之隱隱相類者也。然尋常異姓,誠不可亂宗,若異姓而為至近之親屬,似亦不妨變通矣。”[22] (P2119)
“現在編纂嗣續法,承繼一事,可否略為變通。凡異姓親屬之有服制者,準其承繼為嗣,其無服制仍不準承繼,以示限制。證諸戶、兵二部之則例,既有舊法可遵,既無慮悖乎中國之禮教。而推之民間風俗,其以親屬承繼者,又為習慣之事,必不至窒礙難行也。薛氏《讀例存疑》云:‘以民人而論,如有孤單零戶,本宗及遠房無人可以承繼者,取外姓親屬之人承繼,似亦可行。古來名人以異姓承繼者不知凡幾,亦王道本乎人情之意也。’蓋已有此說,今就說而推衍之如此,以為共相討論之助。”[22] (P2120)
現代法律中的繼承制度以財產繼承為主,傳統宗祀或叫做宗祧繼承的觀念在日益淡漠,所以,被收繼者是否同姓,在人們的行為習慣中已變得無關緊要了,但我們卻不能不注意到傳統觀念可能會產生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1]馬雍.中國姓氏制度沿革[A].中國文化研究集刊.第二輯[C].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5.
[2][清]陳立撰:白虎通疏證[M].吳則虞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
[3]呂思勉.中國制度史[M].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4]閆曉君.論姓氏合一.[J]尋根.1998,(3).
[5]俞樟華.《史記》與古代姓氏[J].人文雜志,1991,(1).
[6][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四冊,附寄文存(卷一)[M].鄧經元,駢宇騫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5.
[7]通志氏族略[M]
[8]李學勤.先秦人名的幾個問題[J].歷史研究,1991,(5).又收入《古文獻叢論》[C].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
[9]左傳襄公二十五年[M]
[10]左傳襄公二十八年[M]
[11][唐]李延壽.北史:卷-[M].北京:中華書局,1997
[12][唐]令狐德等.周書:卷六[M].北京:中華書局,1997.
[13][唐]長孫無忌等.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M]北京:中華書局,1993.
[14]三國志•魏書[M]
[15][清]趙翼詹曝雜記[M]北京:中華書局,1997.
[16]前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四編親屬繼承習慣(第一章)直隸省關于親屬繼承習慣之報告[M].胡旭晟,夏新華,李交發點校.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17]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四編.親屬繼承習慣(第十六章).甘肅省關于親屬繼承習慣之報告[M].胡旭晟,夏新華,李交發點校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18]歷代刑法考:第四冊.附寄文存(卷一)[M].
[19]左傳[M].僖公三十一年
[20][日]滋賀秀三.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
[21][東漢]應劭,吳樹平校釋.風俗通義校釋[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22]歷代刑法考:第四冊.附寄文存(卷三)[M]
[23]睡虎地秦墓竹簡[M].
[24]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M]文物出版社,2001.
[25]漢書:卷十五[M]
[26]漢書:卷十八[M].
[27]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四編.親屬繼承習慣(第七章)山西省關于親屬繼承習慣之報告[M].
[28]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四編.親屬繼承習慣(第十五章)陜西省關于親屬繼承習慣之報告[M].
[29]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四編)親屬繼承習慣(第十六章)甘肅省關于親屬繼承習慣之報告[M].
摘自《寧夏社會科學 2005年 第1期 》作者:閆曉君(系西北政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律史及秦漢簡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