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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改地名也要有法可依

2016/3/28 16:02:33 點擊數: 【字體:

  一個地方的地名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財產,而是關涉廣大公眾利益的公共財產和資源。根據1986年國務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必須命名和更名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原則和審批權限報經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不過,雖然法律規定了地方更名權不能被濫用,但上述規定明顯過于籠統和原則化,缺乏實際操作性。

  而且,在過于籠統和原則性的法律規定面前,導致了地方政府更改地名的權力被“擴大解釋”,缺乏明晰具體的操作流程和標準。于是,如何命名、怎么命名都是由政府權力所左右,對于公眾來說,一直都缺乏充足的表達權和決定權。不可否認,一個地方需要發展,地名更改必然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但并不表明地名可以隨意被更改。假如,地方更名權只是掌握在政府手中,就可能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和表達權,導致地名更改成為地方政府獲取政績的招牌。

  那么,面對地名更改亂象,如何賦予公眾充足的話語權,將更改地名的權力裝入“透明口袋”,顯得尤為重要和必須。地名的更改,不能面臨法律缺失情形,而應該尊重民意基礎,全方位進行設計和完善。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中,即規定“應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對于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命名還應該兼顧城市文化以及路名個性的需求”等等。如此的規定,將地名更改的權力賦予了公民個人,并保障了更名程序的公開透明,確實值得借鑒和學習。

  整治地名更改亂象,不能止于“一陣風”式的治理活動,更不能依賴于地方政府的自律意識,而是應該補齊法律規定的短板。從這個方面而言,在立法規定中應該植入民意因素,充分尊重民意基礎,遵循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從而讓地名更改體現出沉甸甸的民意。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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