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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的形名辯說形式(4)

2014/12/25 15:40:05 點擊數: 【字體:

quo;而”作聯詞‘代替“如果……那末”,或“如果…則‘一”的條件關系。特別是用“而后”這一聯詞,來作假言命題的組成形式。“而”“而后”及, "都表明假言的聯鎖判斷關系,全部聯鎖五個命題和最后一個故(所以)的結論,表現了古代漢語的靈活豐富的形式運用。

    四、喻式—類比推論形式

  “喻式”基本上相當于普通邏輯中類比推論的形式,是中國古代邏輯史上習見的一種形式。它在文學、哲學、政治倫理諸方面的議論中,都被廣泛地運用來作為思想表述的形式。

  韓非的形名辯說形式墨辯所謂_“舉他物而以明之”的“辟式”,惠卜施所謂“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引語見劉向《說范·善說》所引)的“譬說”,以及莊周所說的“寓言十九。借外論之,’的“借寓”,荀況所謂“談說之術,…”譬稱以喻之,分別以明之,,.的“譬喻”等等說法,也都屬于韓非所謂“喻式”的推論形式,運用“喻式”于推論,不僅有增強形象性和生動性之功效,而且能提高議論的說服力。

  《喻老篇》所體現的“喻式”,形成了一種新的類推形式系統。如果說“解式”是一種推論的解析式,則“喻式”正可以視為一種論證的喻證方法。我們可以拿《解老篇》里對子“罪莫大于可欲”這一論題來同《喻老篇》里對這同一論題的喻說,比照論證,合起來看看。從中可知,喻式中的論據主要在用具體事例或歷史故實來比喻推證出論題。而解式的說明,.則主要在根據論題議論,以聯鎖推論形式為之分析解釋。

  《喻老篇》說:

  “翟人有獻豐狐玄豹之皮于晉文公,文公受客皮而嘆日:此以皮之美自為罪。夫治國者以名號為罪,徐堰王是也。以城與地為罪,虞貌是也。故曰罪莫大于可欲。”

  《解老篇》則說:

  “人有欲則計會亂,計會亂而有欲甚;有欲甚則邪心勝,牙乃心勝則事經絕;事經絕則禍難生。由是觀之,禍難生于邪心,邪心誘于可欲;可欲之類,進則教良民為奸,退則令善人有禍。奸起則上侵弱君,禍至則民人多傷。然則可欲之類,上侵弱君而下傷人民。夫上侵弱君而下傷人民者大罪也。故日罪莫大于可欲。”

  前者的喻證,只是以類比為喻,以證明論題。后者則在解析說明,且系運用多層聯鎖推論,分解出論題的內蘊所在,總結為“故曰”的結論。

  “喻式”有直接與間接之分。所謂直接喻證的形式,如《老子》書中說“欲不欲而不貴難得名貨,,(一本無而字)。韓非在《喻老》里直接舉“欲不欲”與“不貴難得之貨”的實例來比照說明。謂:_“宋之鄙人得璞玉而獻之子罕,子罕不受。鄙人日:此寶也,宜為君子器,不宜為細人用。子罕曰:爾以玉為寶,我以不受子玉為寶。是鄙人欲玉而子罕不欲玉。故曰:

  欲不欲而不貴難得之貨。”

  再看所謂間接喻證的例子。如《老子》說:

  “學不學,復歸眾人之所過也”(歸字疑衍)韓非在《喻老篇》里舉了間接比喻的事例說:

  “王壽負書而行,見徐馮于周。徐馮日:事者,為也。為生于時,知者無常事。書者,言也。言生于知,知者不藏書。今子何獨負之而行?于是王壽因焚其書而舞(舞)之。故智者不以言談教,而慧者不以藏書筐。此世之所過也,而王壽復之,是學不學也(復,反也)。故日:學不學,復歸眾人之所過也。”

  這是用王壽與徐馮的責書與不藏書來間接證明“學不學,復歸眾人之所過”的論斷為合理。

  此外,韓非還舉了用定義形式概括所喻證的含義者,如謂:

  “起事于無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是謂微明。”

  “處弱小而重自卑損,之謂弱勝強也。”(據顧廣析說)這是按《老子》所謂“將欲取之,必固與之;將欲翁之,必固張之”的前提,從而重申強弱.二..r‘...,匕l取予的含義以比照說明。《喻老篇》里有很多這種形式的喻式,《說林》、、內外儲》諸篇里,也有很多這類形式的運用。茲不再舉述。

    五、難式—矛盾律的表述形式

  韓非的“難式”主要表現為“辯難”的形式,都集中在《難一》、《難二》、《難三》、《難四》及《難勢》諸篇中。就普通邏輯的推論形式來說,所謂“難式”包括二難或多難的推論式。韓非在創用難式中,首要的是揭出了矛盾證明方法,這是包括反證法與不可兩得式的排幣法等。如《孤憤》、《詭使》、‘《六反》、《八說》、《五蠢》以及《顯學》諸篇中的議論,都是運用矛盾對立的演繹形式作難式的。

  韓非“難式”的議論形式,在四篇“難”的文章里,主要是用假言形式來進行推論和分析的。他有的是對“難”題反駁,有的專駁論題,有的破斥論據,更有的反駁推斷的理由。

  這些形式的內容,大都是依歷史事例來設難議論,從而推論問題的所在。但是,我們必須指出的是:韓非在這些有關邏輯的議論形式上,并沒有直接提供任何邏輯法則式的說明,只是形式上不自覺的運用而已。茲舉《難一篇》首節的論題與駁論的形式結構,作些簡單的邏輯分析:

  首先提出“眾與寡”這一正反難題,說:

  “晉文公召舅犯與雍季問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

  就此設出“戰不厭詐”,以便破斥眾寡相反的前提:

  舅犯日: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

  雍季日:以詐遇民,偷取一時,后必無復。(舊注無復忠信)再由詐、一不詐的正反破斥理由,援出斷定先后的理由:

  “文公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多謂: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70再由斷定的理由,演出一時與萬世有一致之結論:

  “仲尼聞之日: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沙最后,韓非就這整個難題所包含灼正反論斷的理由和所立結論,進行全面的反駁,分解破斥難題的方法。韓非反駁的論點分為如下三方面:

  雍季之對不當文公之問;(2)文公既不知一時之權,又不知萬世之利;左}3)文公不知舅犯之言,仲尼亦不知善賞。-—(有二功而后論,無一焉而先‘賞)。

  關于第一點:文公問的是“以少遇眾”的策略,雍季答的是“偷取則無復有信”。這里揭出了:“答非所問”的邏輯問題,就破斥了所據以“先爵行”的理由。

  第二點:反駁一時之權與萬世之利的錯誤論斷。如果戰而勝,則國安身定,兵強威立,萬世之利可以有;如果戰而不勝,則國亡兵弱,身死名息,那還能等待萬世之利?只有今日勝,才有利;今日勝只有詐敵而取。且兵不厭詐,故詐敵,萬世之利也。證明文公不知利害關系的所在。

  第三點:反駁文公不知舅犯之言,以證仲尼的稱頌是完全錯誤的。于是,就只有自然歸‘韓非的形名辯說形式”于取“正言詐敵之利,而先舅犯之爵賞”這樣的結論,才是無可非難的正確解決。

  以上三點說明的原文見《難一篇》,不具錄。這里僅在說《難一篇》的一般形式組織,主要是用正反對立的論題、論據以構成“難式”的矛盾推演形式。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再就《難勢篇》對于“勢”所提出的正反破斥的形式,簡單分析如下:

  《難勢篇》首先據慎子的一毆比喻:龍蛇托云霧之勢,而飛騰,失其所乘,則龍蛇與蛆螞}同矣。立論說:

  “勢位足恃,賢智不足慕。”.··…主題“賢人而拙于不肖者,則叔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賢者,則權重位尊也。”…論點“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萊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論據再用相反的主題、論點及論據來作反證。如謂:

  “勢者亂天下多,治天下寡。”…主題相反;“夫釋賢而專用勢,足以為治乎?則吾未得見。……夫勢者非能必使賢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論點相反;“今萊、封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為之,……不免乎大亂者,菜封之才薄也。且其人以堯之勢以治天下也,其勢何以異萊之勢也,亂天下者也。……則是以勢亂天下者多矣,以勢治天下者寡矣。夫勢者便治而利亂者也。”…相反論據。

  《難勢篇》就此對立相反的論證形式,繼續運用相反對立的新論點、論據,以反駁必待賢而治的議論。說明韓非堅持主題的“勢位足恃,而賢智不足慕”的立論,并表示反駁的理由充足。這里先明確分析“勢”的概念內涵,然后發揮“不可兩立”的論據,破斥對立面的論點。《難勢篇》明確地把反駁的內容分為如下的六點理由:

  (1)“夫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一謂勢一而變化無限。

  (2)“勢必于自然,則無為言于勢矣。吾所為言勢者,言人之所設也。”—勢有自然與人為的不同;政治的勢,有非人所得設的。

  (3 )"勢治勢亂,非人之所得設。若以勢論勢,則有人之所得勢者于賢何事焉。”—是勢與賢有主客兩不相容的情況。

  (4)揭出莫能陷與無不陷的矛盾為喻,證明用勢則不用賢的相反對立。—明確不相容與不兩立的矛盾存在性。

  (5)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釋勢委法,堯舜戶說不能治三家。—說明勢之足用,破用賢的論點論據。

  (6)破賢不肖(愚)的絕對相。國家治亂,非個人賢能的任否問題。只靠積辯累辭來空談,是不能談出道理的。

    以上六點全文見《難勢篇》。這里只簡單節錄,說明韓非在“難式”的形式中突出揭示了“矛盾相反”的論證形式,同時說明韓非把邏輯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有意無意地分別明確起來了。

  關于矛盾的邏輯運用,在先秦如惠、鄧、墨、荀,皆有所見。如兩可兩然,可不可,然不然之辯,都是論矛盾性質或辯證存在的問題。荀墨講“同異然否”與“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的原則辯論,也都對包括矛盾、排中諸規律性的認識。但是真正形成矛盾、規律的邏輯思想形式的,則應以韓非在《難勢》《難一》篇里所講的“難式表述形式”為最明確。

  廠韓非所講的“不可”與“無不可”,就是講的矛盾性問題。實際這就是對矛盾作了規律形式的限定。他有時也結合“不可兩得”或“不可兩立”的排中形式來談,所用的例證,’雖沒有明確區分這兩方面的不同形式,但從他分析問題的內容上看,卻有矛盾與排中的兩個不同性質存在。例如《難一篇》里有兩段話,值得注意分解一下。

  1“耕漁與陶,非舜官也,而舜往為之者,所以救敗也。”一舜之救敗也,則是堯有失也。賢舜,則去堯之明察;_圣堯,則去舜之德化,不可兩得也。”

  “楚人有篙盾與矛者,譽之日:吾盾之堅,物莫能陷也。又譽其矛日:吾矛之利,于物無不陷也。或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夫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堯舜之不可兩譽,矛盾之說也。”

  《難一篇》的結論,明確指出了矛與盾的相反性是“不可同世而立”。所謂“同世”即指“同時”而言。矛盾的論斷,正表現在同時是而又不是。謂“不可同世而立”,即謂不可陷與無不陷或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能同時共存于一物一處。此外,在《難勢篇》里著重以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為“名”來說:“為名不可兩立辦。正是從概念之名,說矛盾的形式與排中的判斷不同,即謂不可陷與無不陷之名字意義,為不可兩者并立的矛盾概念。

  上面簡單的分析看,說明韓非對矛盾認識的科學性。即認為矛盾本身的存在,是具有“非人之所得設”的特性。這種存在的特性反映在思維語言形式中,就有了不可兩立或不可同世而立的矛盾概念形式。

  由此可見,韓非確實已知道區別邏輯矛盾與客觀現實矛盾的問題,所以我們有理由肯定在古代邏輯史上,韓非是矛盾規律的真正發現者。正如他是古代法學之集大成者一樣,他也是古代名家矛盾論之集大成者。

  關于排中的規律性,韓非在“難式”的形式中,也同樣有其充分的邏輯分析。譬如在《難一篇》里謂:

  “賢舜,則去堯之明察;圣堯,則去舜之德化。”

  這正是作為對排中律所說的:“不可兩得”的原則而提出的例證。但是韓非在這里并沒有把排中的形式規律性真正同矛盾的規律性明確區別出來。他還不知道把矛盾判斷的“兩者必有一假”與排中性質的“兩者必有一真”的形式特點、邏輯地揭示出來。他對于“相反性與矛盾性的差異不能相混”的認識,還有含混。譬如說:“堯有失”與“舜救敗”;“圣堯”與“賢舜”等等論斷式的“主謂關系”并不就是“不兩立”的。我們主觀上斷定有“賢舜,則去堯之明察;圣堯,則去舜之德化”的不兩立形式,但這只是在古代漢語稱“圣賢”的概念上所表現的區別。正如前面有以“賢氣“勢”為不兩立或不相容的說法一樣,這些概念并不是不相容的客觀存在者。例如說:“不可禁”與“無不禁”的兩個對立請詞,就是“不可陷”

  與“無不陷”的兩個矛盾謂詞,而“賢”與“勢”的兩個主概念,同“矛”與“盾》的兩個主概念關系,就不能同樣也是不相容的關系。因此“圣堯”未必就去“舜化”,而“賢舜”也未必就去“堯明”。這些問題,就出在沒有明確兩個相互否定的判斷中,必有一為真的問題上。韓非只概括地說:“一是一非,不能兩立”或“不能兩得”的形式意義,而沒有通過嚴格的定義韓非的形名辯說形式限制。所以在《顯學》篇,里說了:

  “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時而至;雜反之學,不兩立而治。”

  而《五蠢篇》里仍說:

  “無功而受事,無爵而榮顯,有政如此,則國必亂,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兩立也。”

  這兩例的論斷,都是把引沖律的理由,同矛盾律的原因混淆在一起,使不兩立的邏輯論斷,變為不是充分合理的結論。在“難式”的形式論證中,可以看到有不少這類問題。但是作為議論性的文章來說,它的結構和一般形名表述的形式上,所謂“難式”的論證法,還是有其鮮明的邏輯力量的。雖然,這些并不完全是嚴格的思維形式與邏輯規律的科學認識,但是就其所發覺的矛盾規律形式而言,它對于形名的邏輯內容總算是增進了新的思維形式的認識。或者說,對于墨、荀的“同異律”來說,則是更明確而且嚴格地有了邏輯的規定。換句話說,有了不兩立與不兩得的矛盾與排中性的新知識。

  綜上,從對韓非的五大辯說形式的解析中可以看出,韓非的形名參驗的邏輯思想在辯說形式方面是很系統、很全面的,內容也很豐富的。它體現了韓非對墨辯邏輯思想的運用,特別是對荀子的名實參驗的邏輯思想的直接繼承,同時它又把荀子的邏輯思想向前推進了。
 

 

 

責任編輯:C009文章來源:《社會科學戰線》198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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